科技成果登记流程

更新时间:2017-12-29阅读:6685

科技成果登记流程

  

  

目的

科技成果登记是申报教育部、广东省等各级科技奖励的必备条件之一。


范围和条件

 1.已通过鉴定、验收、评估等评价方式或取得发明专利权的应用类成果;

 2.基础理论类成果。


登记原则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负责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完成评价的科技成果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需要提交的资料

1.《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9.0》录入后的导出文件、《科技成果登记表》;

2.其他材料:

应用类技术成果

相关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验收、结题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或专利技术的成果认定审批等)、查新报告、用户应用证明、技术报告以及相对应的立项合同书、验收或结题报告(国家基金委准予结题证明)等;

基础理论成果

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检索证明、学术委员会评价意见以及相对应的立项合同书、验收或结题报告(国家基金委准予结题证明)等。


附件1.科技成果登记流程.pdf

附件2.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9.0].rar

附件3.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用户操作说明v9.0.doc

附件4.科技成果登记表V9.0(软科学、基础理论).doc

附件5.科技成果登记表V9.0(应用技术).doc


科学技术研究处

2017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