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登记流程
目的
科技成果登记是申报教育部、广东省等各级科技奖励的必备条件之一。
范围和条件
1.已通过鉴定、验收、评估等评价方式或取得发明专利权的应用类成果;
2.基础理论类成果。
登记原则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负责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完成评价的科技成果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需要提交的资料
1.《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9.0)》录入后的导出文件、《科技成果登记表》;
2.其他材料:
应用类技术成果:
相关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验收、结题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或专利技术的成果认定审批等)、查新报告、用户应用证明、技术报告以及相对应的立项合同书、验收或结题报告(国家基金委准予结题证明)等;
基础理论成果:
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检索证明、学术委员会评价意见以及相对应的立项合同书、验收或结题报告(国家基金委准予结题证明)等。
附件1.科技成果登记流程.pdf
科学技术研究处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