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关于印发《暨南大学纵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暨科〔2016〕26号

更新时间:2021-12-20阅读:239

暨南大学关于印发《暨南大学纵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暨科〔201626


校机关各部、处、院、室、中心,各直属单位、各学院、各校区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纵向科技项目管理,保证研究工作顺利开展,提高纵向科技项目完成的质量,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国家和省市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我校制定了《暨南大学纵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暨 南 大 学

20161025



暨南大学纵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纵向科技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纵向科技项目完成的质量,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国家和省市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技项目包括国家、部门、地方政府下达或资助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纵向科技项目的管理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学校是承担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国家、省市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中起到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

学院(或二级单位)是科技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对本单位承担的科技项目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执行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鼓励学科交叉,鼓励团队合作以及跨学科、跨学院合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学院(或二级单位)组织推荐科技项目需加强项目审查,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

第七条  我校与企业合作申报的纵向科技项目,需声明与合作企业是否有关联性;为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项目负责人要主动声明与合作(外协)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严禁虚假资源匹配和虚假合作,严禁利用科研项目和国有资产为参与科研项目的个人及其亲属谋取利益。

第八条  合作申报项目应签订合作申请协议书,明确分工及研究目标、权利和义务,并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权益分享办法,经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申报。

第九条  为了促进大项目和大团队的形成,保证项目顺利完成,原则上国家重点及以上级别项目经负责人申请可设立一级子课题,子课题负责人必须为合作申报项目者且实质性参与者。子课题与职称评定挂钩,级别比原总课题级别降一级。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的研究实施进程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课题组主要研究人员变动、重要设备损坏、重要数据丢失,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学院和科技管理部门书面汇报,学院及学校两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相关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  我校牵头申报的各类项目获主管部门资助后,需按双方认可的合作协议执行,并按合同书的预算科目编制外拨经费的子预算科目;合作(协作)费外转需填报《暨南大学科技合同转拨及外协经费审核表》;如与联合申报企业有利益关系,必须在项目申报书中明确披露,经费预算的合理性需由相关专家论证;经费拨入企业后需专款专用,并按预算及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二条  凡参与外单位联合申报及外单位委托我校协作,且经费由外单位拨入我校的各类项目,需提供证明材料(申请书,任务书或合同书、合作协议及项目下达批文等)作为认定依据。联合申报项目需我校审核并签订合作协议的,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递交联合申报项目合作协议的初稿,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及修改后签订、盖章。

第十三条  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而被主管部门终止、撤销项目的,该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各类项目,并减少依托单位限项申报项目的名额。情况严重的取消项目负责人职称评定资格、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资格,或者招收博士生/硕士生的资格。

第四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十四条  所有我校承担的项目必须按期结题,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应在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如果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要求则提前3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报科技管理部门,在征得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延期结题只能申请1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在项目延期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各类项目,并且该项目不纳入年度考核及职称评定。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要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要求提供验收材料,防止同一科研成果在不同项目验收中重复使用。

第十六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必须及时移交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各项目主管部门执行的管理办法不一致,以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暨南大学纵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暨科〔200926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