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关于印发《暨南大学经费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暨财〔2017〕21号
校机关各部、处、院、室、中心,各直属单位,各学院,各校区管理委员会:
为加强学校经费管理,规范财务审批、报销、结算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以及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暨南大学经费报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暨 南 大 学
2017年7月5日
暨南大学经费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费管理,规范财务审批、报销、结算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以及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系、所、中心)、部(处)以及其他直属、附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经费报销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法规、政策和制度。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学校根据经费来源、职责分工、归口管理及支出额度等情况,分别确定各项资金使用的审批人,实行分级审批管理。经费报销实施“一支笔”审批制度,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单位经费支出的审批。
第五条 除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外,其他经费的审批人,原则上为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授权,被授权人原则上需担任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党政领导职务。
第六条 审批人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若因人员变动确须变更,应填写《经费卡更换审批人申请表》,交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若因审批人长期不在常驻地等特殊情况需办理授权审批的,应填写《经费卡签字授权申请表》,交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各级审批人要严格遵守财经法规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遵循“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审批人应根据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审批人须对所审批资金使用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第八条 审批人在审批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报销业务时,需要额外增加审批手续: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为审批人的,增加项目组其他成员签字审批;
(二)非科研项目中,正职领导为审批人的,增加其他正职领导签字审批;无其他正职领导的,增加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字审批;副职领导为审批人的,增加正职领导签字审批。
第九条 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资金使用,由经费审批人签字审批;单笔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使用,由经费审批人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字审批。
对于同一经费卡、同一类型的开支,短期内连续支出超过10万元的,也需由经费审批人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字审批。
第三章 报销规定
第十条 各项经费报销必须事先取得原始凭证,并填制支出凭单。
(一)发票(或票据)必须具备开票日期、开票单位名称、付款方(或购买方)名称、经济业务内容及其数量、单价和金额等内容。其中,付款方(或购买方)名称必须为“暨南大学”。
(二)发票必须具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或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等必须有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各单位自制的收据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三)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开具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开具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等佐证材料,并由开具人员签名或者签章。
(四)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五)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只能以发票联或收据联作为报销凭证。
(六)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第十一条 发票(或票据)应分类整理、正面朝上,大纸张发票齐头排列,小纸张发票从左至右、鱼鳞式排列,分类粘贴在自备的票据粘贴单(长24厘米、宽14厘米)上,票据粘贴面积不超过粘贴单大小。发票(或票据)背面应至少有经办人、审批人(或证明人)两人签名,购买实物的还要有验收人签名。
第十二条 如果遗失发票(或票据),需在其存根联复印件上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附上报账单位的情况说明,并承诺不再重复报账,经财务部门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三条 发票(或票据)原则上应在开具当年完成报销,最晚不得超过第二年的3月31日。
第十四条 购买商品或服务符合公务卡支付业务范围且具备刷卡条件的,应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具体要求参照《暨南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暨财〔2016〕36号)执行。
第十五条 购买商品或服务单笔支出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报销时须提供相关合同或协议(购销双方均应签字盖章)。报销著作出版费,无论金额大小都须提供出版合同。
第十六条 购买物资、设备或软件等达到低值耐用品、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认定标准的应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低值耐用品、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登记后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 符合规定发放的课酬、绩效、劳务费、加班费等人员经费必须通过“薪酬个税管理系统”制单和审核,原则上要发放到受薪人银行卡内,严禁发放现金。
第十八条 国(境)外差旅费的报销必须事先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或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审批,具体要求参照《暨南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暨外〔2014〕151号)、《暨南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暨财〔2014〕35号)或《暨南大学中短期(1-3月)出国经费报销办法》(暨人〔2014〕151号)执行。
报销时除正规发票或国(境)外收据外,还需提交上述职能部门审批件、邀请函或会议通知、付款凭证(如刷卡小票、信用卡对账单、银行交易流水等)、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照片页及出入境盖章页复印件。
第十九条 国(境)外专家来访费报销时要提供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的国(境)外专家工作经费核算报告,根据项目类别核定报销标准,具体要求参照国际交流合作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国(境)内外缴纳费用业务报销时需提供缴款通知。报销在国外刊物发表论文发生的版面费、编辑费、润色费、翻译费、审稿费等还需附上论文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国(境)内外物资采购业务按照招标采购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同校区内各非独立核算单位项目经费间支出性内部转账内容包括网络费、版面费、印刷费、场地费、材料费、测试费等,报销时需填写《暨南大学内部转账单》或编制《暨南大学网上报销确认单》。支出收回性质的内部转账要求转入与转出卡的资金来源一致,即转入与转出资金来源必须同为中央国库、省国库或自筹经费。
第二十三条 校内独立核算单位间资金往来转账需填写《暨南大学财务结算中心付款通知书》(付出传票)。
第二十四条 内部转账单或付出传票上转账事由、金额、转出和转入经费卡号等栏目要填写齐全,收、付款单位的经办人、付款单位经费审批人均需签字。所有的内部转账业务必须附上合同或结算清单等转账凭据,无凭据的内部转账不予办理。
第四章 结算方式
第二十五条 经费报销的结算方式包括对公转账、对个人网银转账(工资卡或公务卡)、支票、现金等。
第二十六条 支票和付款通知单有效期为十个自然日,支票不能折叠。根据银行现金管理规定,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现金支票需取款人所在单位提供大额取款证明,说明款项用途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在银行提取现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会议费、国内差旅费、修缮工程和暂借款的业务分别参照《暨南大学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暨财〔2016〕42号)、《暨南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暨财〔2016〕44号)、《暨南大学修缮工程经费管理办法》(暨财〔2016〕92号)和《暨南大学暂借款管理办法》(暨财〔2016〕53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