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关于印发《暨南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暨南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暨科〔2016〕34号

更新时间:2021-12-20阅读:430

暨南大学关于印发《暨南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暨南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暨科〔201634


校机关各部、处、院、室、中心,各直属单位,各学院,各校区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深化学校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横向项目管理,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推动高水平大学建设,学校特修订《暨南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并制定《暨南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该两项制度,请遵照执行。


暨 南 大 学

20161226



暨南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强技术合同管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横向科技项目为学校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科技研究(包括合作研究)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以及与社会资金共建的各种产学研平台、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项目(以下称“校企联合平台”)。外单位主持,学校教职工承担其子课题或外协开发的项目,按相应各类纵向项目管理办法归口管理,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一)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项目,包括委托、合作两类;

(二)技术转让项目是指让与人将其拥有的技术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用所订立的项目;

(三)技术咨询项目是指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项目;

(四)技术服务项目是指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项目;

(五)校企联合平台是指我校与企业以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产学研发展为目的,联合立项共建的平台;

校企联合平台的设立条件:合作企业是国内外知名企业,或投入学校的平台建设专项经费不少于100万元的企业。

校企联合平台是设在暨南大学校内外的非独立法人研究机构。学校不增加人员编制、场地和运行经费。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须是学校在编或在岗人员。

第四条  科技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横向科技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第二章 合同签订

第五条  合同应以国家科技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为模板,各单位根据项目性质选择相应的文本;校企联合平台合同可选学校相关模板或双方自行拟定。合同所含条款必须完整,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合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管辖等事项明晰。

第六条  合同签订统一使用“暨南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

第七条  学校书面授权委托主管副校长和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签订各类合同。

各级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权限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科技合同;主管副校长签署100万元以上的技术合同;30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须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主管副校长签署。

第八条  合同的签订程序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标的情况填写合同文本,即技术(合作、委托)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及共建校企联合平台合同;

(二)项目负责人下载填写《暨南大学横向技术合同审批表及责任承诺书》,经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科技管理部门审核;

(三)项目经费超过100万元的合同需经学校法律咨询部门审查;

(四)经审核通过后的技术合同一式6份送科技管理部门盖章,并根据合同金额由各级委托代理人签字;

(五)可申请办理免税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项目负责人需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办理合同的登记和认定,并到财务部门开具免税发票。

第九条  对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让合同,应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重大合同和风险大的合同,应进行律师见证、公证或技术保险,费用分担由合同约定。

第三章  项目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三级责任制管理,学校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院级单位负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执行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开展研究工作。

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处理、整理和保存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相关来往信函、传真等文件,并作为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于结题时交至科技管理部门。院级单位有义务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二条  横向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合同约定或委托方要求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若项目中部分任务需委托第三方完成,在不违反合同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需书面提出申请,提交《暨南大学科技合同转拨及外协经费审核表》,声明“对第三方资质、履行业务能力、业务相关性、经济合理性负责,保证合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和交易的公允性(如项目组主要成员与第三方存在关联关系,应在声明中明示)”。并提供第三方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企业主体资质文件和具备完成该项任务的相关资质证书等材料,交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再到财务部门办理转拨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需变更或中止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经与委托方协商达成一致后,补充签订书面协议。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或随意口头与委托方变更、中止合同。申请中止的项目须提交项目中止申请表。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中产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申请仲裁或诉讼的,应及时报科技管理部门。涉及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首先从该项目的剩余经费以及其他横向项目剩余经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学校视违约性质,只承担不超过该项目所提取的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的额度。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在6个月内到科技管理部门办理结题手续,及到财务部门办理结账手续。

结题方式:合同中有约定具体结题条款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并直接到科技和财务部门办理结题、结账手续。

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结题条款的,负责人需填写《暨南大学横向项目结题结账表》,委托方加盖公章,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结账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论著、专利、软件登记等)按合同的约定执行。约定有科研成果实施或转化收益分配条款的,项目负责人需在项目结题中说明该分配条款,并根据约定及时敦促委托方拨付学校方收益,相关情况报告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项目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禁止接受贿赂、以权谋私和采用欺诈诱惑等不法手段。任何人都不得损害学校的利益及声誉,否则,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行政、经济直至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科技管理部门有权定期检查校企联合平台运行情况,对运行不良、经费落实不到位的校企联合平台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整改不到位的校企联合平台采取相应惩罚措施。

第二十条  校企联合平台可根据需要,申请办理制牌手续。严禁各校企联合平台私刻公章。

第二十一条  校企联合平台不得以平台的名义对外签定经济合同以及开展商业宣传(广告)等。若因业务需要开展相关社会宣传,必须征得学校同意,否则学校保留追究对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合同文本模板、《暨南大学横向技术合同审批表及责任承诺书》、《暨南大学科技合同转拨及外协经费审核表》、《项目中止申请表》和《暨南大学横向项目结题结账表》等相关材料可在科技管理部门网站下载中心处下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暨南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暨科〔200926)同时废止。



暨南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充分调动学校师生员工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所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向其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纳入预算,不上缴国库。

第三条  坚持权责一致、利益共享、规范与高效并重的原则,探索多元的转化模式,完善共享的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形成规范公开的转化流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条  本办法中科技成果,是指暨南大学教师、科技人员等所有在职职工以及从我校办理退职、退休、调离手续的教职工,其在学校工作期间承担国家、地方、企业委托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它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主要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权、植物新品种和生物医药新品种等。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包括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让、许可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实施转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化,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行三级责任制管理。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直接责任人。

各院级单位对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负有预审、协调、督促和协助管理的职责。

科技管理部门(技术转移中心)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所有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订、执行、归档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  暨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咨询机构,负责审议具体成果转化事项,形成咨询意见。

第九条  运用市场机制确定科技成果转化价格。学校可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或者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化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科技管理部门(技术转移中心)将在学校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拟交易价格和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第十条  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为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成立“暨南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涉及的重大事项,经科技管理部门(技术转移中心)报学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一条  学校成果完成人(团队)在不变更知识产权权属关系以及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可与学校及所在院级单位签订协议,对该项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并享有相应权益。协议应明确三方的责权利,可约定按照阶段式方式,在获得社会投资或收益后,再支付相关实施许可费。

第十二条  学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取得的股份,由暨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相关平台代表学校持有,并行使股权管理,处置所形成及衍生的资产。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各院级单位于每年31日前向科技管理部门(技术转移中心)报送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由科技管理部门(技术转移中心)汇总后按相关规定报送主管部门,并录入科技和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二)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三)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四)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五)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

第十四条  与国(境)外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必须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统一加盖暨南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成果完成人(团队)与受让方洽谈达成科技成果转让共识后,具体实施流程如下:

(一)申请:成果完成人填写《暨南大学专用技术或专利授权/转让情况申请表》(可在科技管理部门网站下载中心处下载),将申请表和相关成果材料等一并提交院级单位审核。

(二)审核:院级单位对转让事项和申请表等进行初审;科技管理部门(技术转移中心)对拟转让的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关申请材料及学院意见进行审核。

(三)评估和确定价格:科技管理部门(技术转移中心)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科技管理部门(技术转移中心)、成果完成人(团队)与受让方通过协商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市场交易方式等,确定成果价格,并形成转让协议,明确具体入股方案和各方的责权利等,明确约定转让方式、转让价格和各方的责权利等内容。

(四)审查和论证:技术入股或作价投资转让协议、非科技部技术转让协议模板或转让价格超过100万元的转让协议,需经学校法律咨询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咨询委员会对转让事项进行论证,包括是否同意转让,转让方式是否合适等,并审议转让协议。

(五)公示:科技管理部门(技术转移中心)在校内网站对科技成果名称、简介、交易方式和拟交易价格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如公示有异议,将由科技管理部门(技术转移中心)再次组织咨询委员会处理异议,并公开处理程序和意见。

(六)分级审批和协议签订:公示无异议后,根据转让价格或作价投资金额进行分级审批,签订转让协议。

具体分级审批权限如下:

1.成果转让金额50万元(含)以下的,授权科技管理部门(技术转移中心)审批;

2.成果转让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授权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3.成果转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七)交易和报告科技管理部门(技术转移中心)协助办理专利权变更等交易事宜。对需报告或备案的,依时向相关部门履行手续。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必须纳入学校财务,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净收入的85%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团队),5%奖励给所在院级单位,10%归学校。

第十九条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的85%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团队);15%归学校,其中三分之一的股权收益奖励给所在院级单位。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机构和人员对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中介服务,中介可以在转化收益中提取总额不超过10%的奖励或中介费用。该费用在进行收益分配之前扣除。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一条  设立一定比例的成果转化(或社会服务)型科研岗,在分类考核和职称岗位评定等方面,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优先评定条件,具体参照学校人事分类评价改革方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的各地方研究院、大学科技园和技术转移中心等是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孵化和企业孵化的重要平台。学校鼓励师生员工依法在上述平台进行成果转化或创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持成果完成人在岗离岗创业。成果完成人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院级单位和学校同意后,可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成果完成人需与学校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对在岗兼职或离岗到学校孵化平台从事成果转化的,其具体享受支持条件见暨南大学地方研究院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

第二十四条  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成果转移转化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得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须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支持学生创新创业。鼓励建立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完善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支持与企业、研究院所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和研究生科研实践等教学科研基地,提高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学生可申请通过无偿许可专利的方式,获得科技成果的使用授权,在学校的引导下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二十六条  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扣除对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并支持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下列情况,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和处分。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泄露技术秘密和合同规定保密事项、私自与合作方交易等;

(二)除不可抗拒因素外,由于成果完成人(团队)主观原因而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第二十八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检测报告或证明等,或私自向合作方索取贿赂或向合作方行贿者等,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