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关于印发《暨南大学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实施细则》与《暨南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暨财〔2018〕6号

更新时间:2021-12-20阅读:261

暨南大学关于印发《暨南大学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实施细则》与《暨南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暨财〔20186


校机关各部、处、院、室、中心,各直属单位,各学院,各校区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学校制定了《暨南大学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实施细则》与《暨南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暨 南 大 学

2018119


暨南大学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规范我校科研项目预算调整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及《暨南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暨财〔2017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学校为依托单位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已批复的项目预算,不得随意调整。确因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调整预算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调整审批程序,原则上项目执行周期内只允许调整一次。

第四条  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职责。

(一)项目负责人是项目预算调整的直接责任人,对预算调整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学院//中心)负责对预算调整金额是否计算正确、是否合理进行审核;

(三)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信息、预算调整事项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四)财务部门对预算调整的财经政策相符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  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权限。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合作单位变更以及合作单位之间预算额度调整,由项目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上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财务部门作相应变更。

(二)在项目预算总额、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以及合作单位之间预算额度不变的情况下,支出科目之间如需调整,按如下规定执行:

1.纵向科研项目。

1)科技类科研项目。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等预算如需调整,由科技处审核后到财务部门办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财务部门更新预算控制额度。

2)社科类科研项目。直接费用中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印刷出版费、设备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社科处审核后到财务部门办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财务部门更新预算控制额度。

3)符合中办发〔201650号文规定,原未设立间接费用的在研纵向项目,如需新增间接费用,项目负责人可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将项目预算资金分解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纵向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预算一旦获得批准,将不得再作调整。

2.横向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委托单位或合同约定对调整预算有具体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3.涉及子项目的科研项目。

以我校为依托单位的项目,涉及子项目的,子项目的预算调整需上报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总预算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参照上述纵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规定执行。

第六条  预算调整审批流程。

(一)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

1.项目负责人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上报预算调整申请书。

2.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3.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学校财务部门按批复更新预算控制额度。

(二)学校有权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

1.项目负责人填写《暨南大学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申请表》。

2.所在学院院长或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报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3.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审批后交财务部门办理,财务部门按批复更新预算控制额度。

第七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责,做好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工作,对违规调整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学校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预算调整情况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科技处、社科处、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暨南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工作,加强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及《暨南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暨财〔2017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学校为依托单位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是指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收入减去实际总支出以及财务验收时认定的后续支出后的余额。

第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

(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按期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办理结题手续,审核科研项目结题资料并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项目结题的相关资料,同时负责结余经费的统筹管理。

(二)财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结账及结余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四)科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结束时,应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结题资料,办理结题手续,应全面清理项目经费收支及应收应付往来账目,据实编制项目决算,及时办理财务结账,不得随意调整实际支出。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结余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结题及结账

第四条  各类科研项目必须按合同或协议要求按时办理结题决算和财务验收,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题的,须按任务下达部门规定或合同约定时间提前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延期执行。

第五条  项目验收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依照项目管理规定和批复预算,通过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项目收支情况,如实填报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及相关说明。财务部门一般在收到完整的项目结题财务资料后向项目组反馈审核意见,若审核通过,签署意见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按合同或协议要求项目财务决算资料需经审计部门审核的,由审计部门审核后,方可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根据项目批复预算科目分类编报项目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决算。

第六条  项目验收结账后,财务部门根据科研管理部门提供的项目结题信息资料,确认项目经费账中的结余经费。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财务管理

第七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除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有明确规定外,由科研管理部门按规定通知财务部门收回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2年(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1日起计算)后项目结余资金未用完的,按规定原渠道上缴。

(一)科技类纵向科研项目: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除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有明确规定外,纵向项目结余经费不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30%部分留在原项目,超过部分由学校统筹;留在原项目的结余经费使用 1 年,到期未使用完的,由科研管理部门通知财务部门收回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二)社科类纵向科研项目: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除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有明确规定外,纵向项目结余经费不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50%部分留在原项目,超过部分由学校统筹;留在原项目的结余经费使用 1 年,到期未使用完的,由科研管理部门通知财务部门收回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三)横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科研项目委托单位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项目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项目结余经费需按原渠道收回的,由科研管理部门通知财务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验收意见,及时、足额返还结余经费。

第九条  学校对结余经费不再提取管理费。

第十条  结余经费用于科学研究续研或预研的直接支出。主要用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数据采集费及其他支出等。

第十一条  结余经费中各预算科目的使用不再设置比例限制,项目组根据研究需要据实列支。

第十二条  结余经费应严格按科研经费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要求使用和管理。严禁购买与科学研究无直接相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经费;严禁在结余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

第十三条  如科研项目已结题,且项目负责人已调离学校,学校财务部门根据科研管理部门的通知,将结余经费收回学校统筹使用。

第四章  结余经费的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的,财务部门根据科研管理部门的通知,将结余经费收回学校统筹,纳入学校预算统筹安排,用于学校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科技处、社科处、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